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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菸酒管理法全部詳細內容請至以下網址查看, 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4B.asp?FullDoc=所有條文&Lcode=G0330011
茲例舉幾條相關法令:
第三十一條: 酒之販賣,不得以自動販賣機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。
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,不得販賣。 菸之販賣,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七條: 酒之廣告或促銷,應明顯標示「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」或其他警語,並不得有下列情形:
一、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
二、鼓勵或提倡飲酒。
三、妨害青少年、孕婦身心健康。
四、虛偽、誇張、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。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。
第五十五條: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電視、廣播、報紙、雜誌、圖書等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載酒廣告者,由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第五十七條: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:
一、菸酒製造業者、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。
二、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。 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,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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