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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營買賣業可能會涉及哪些稅務
現行稅務課徵的標準為何?
網路買賣報稅標準參考:
什麼情況需要繳稅?
國內網路交易相關稅務規定參考
一.經營買賣業可能會涉及哪些稅務?
所得稅 分為個人綜合所得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。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向轄區稽徵所申報。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,應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營利事業所得稅 凡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,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營業稅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,及進口貨物,均應課徵營業稅,以每二或三個月為一期向轄區稽徵所申報。(開立統一發票者每二個月申報,免開立統一發票者每三個月申報)
  買賣業以每個月營業額新台幣6萬元作為營業稅課徵起點。
  若您每月的營業額在6萬元至20萬元間,您可以申請核定免用統一發票,並按核定營業額的1% 申報營業稅,或是直接申請開立統一發票。惟採用核定營業額、免用統一發票方式就不能再抵扣進項稅額,例如:若您的核定營業額為每月10萬元,您每個月就固定繳納營業稅10萬元x 1%=1,000元,且每三個月申報一次。
如果您每月平均營業額高於20萬元,規模相當於獨資、合夥或公司之營利事業,則應依法申請營利事業,並開立統一發票,並依銷售額的5%計算銷項稅額,以及當期進銷項稅額及應納、溢付營稅稅額,繳納營業稅。

二.現行稅務課徵的標準為何?

  目前主管機關尚未特別針對網路拍賣明訂「營業」或「經常性貿易所得」的標準,所以在實務操作上,仍由各地稅捐單位,但各地主管機關大多數都依個案情形,如交易頻繁成交量大,屬於經常性營業者或包括物品來源、銷售目的(以營利為目的還是只是個人二手商品變現)等,自行判定課稅標準,若屬於經常性之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,以免日後遭查獲,而被補稅及處罰。不過,由於主管機關強調網路交易與實體商家從事買賣行為並沒有不同,所以稅務人員可能會引用現行稅法來判定或要求您的課稅標準。故請您在申報納稅仍應依實際經營情形,誠實申報。

三.網路買賣報稅標準參考:

  拍賣個人的二手貨或舊商品、日常使用品 。

綜合所得稅:不須申報 。
營業稅: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,故不須申報 。
營利事業所得稅: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,故不須申報 。

  每月成交總額稅務規定如下 :

每月平均收入 6 萬元以下
綜合所得稅 以總收入的 6% 計算營利所得,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。
營業稅 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,故不須申報 。
營利事業所得稅 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,故不須申報 。
每月平均收入 6 ∼ 20 萬元
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盈餘歸戶計入個人綜合所得,所繳納之營所稅也歸戶扣抵個人綜所稅。
營業稅
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,以各管區分局核定之營業額 (ex. 每月 10 萬元 ) 的 1% 為營 業稅 ,每三個月 按期申報。
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,按一般稅額 (5%) 規定,每二個月申報繳交營業稅,進項稅額得扣抵。
營利事業所得稅 採簡易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。
每月平均收入超過 20 萬元,但年收入少於3000萬元
綜合所得稅 不適用
營業稅 應依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。就實際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(5%) ,按期申報,進項稅額得扣抵。
營利事業所得稅 得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 6% 乘以營業收入,按營所稅稅率 25% 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。亦即您可以採收入X 6% X 25 %=營利事業所得稅,或是依 ( 收入扣掉實際成本支出 ) X 25% =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
四.什麼情況需要繳稅?

  如第三點所訴,若只是單純個人二手商品不需繳稅.但若是向廠商批來的新品或二手衣則需要繳稅.且不管您是哪種身份,只要交易金額超過如上所述皆需申報繳稅一般來說,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的二手用品,不用繳所得稅。但如果您專門批發他人之二手用品來出售,如開設二手服飾店,您就已是以營業為目的之營業人,該營利所得並非為免稅項目,您應計算營利所得納入個人綜所稅(以純利百分之六計算)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(每月平均營業額超過6萬元)。您可以衡量您的交易次數、平均每月銷售金額,以及網路販賣收入佔您個人收入的比重,如果您已達一般企業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(買賣業為平均每月銷售額6萬元),基於長期經營考量,建議您還是依法辦理營業登記,設籍課稅。

  目前賦稅署與國稅局等主管機關尚未明確頒訂電子商務「營業」或「經常性交易」之標準,所以在實務操作上,仍由各地稅捐單位(例:台北市國稅局某某稽徵所)與各稅務人員依個案具體情形(例如銷售目的、物品來源等),並參考現行標準來判定您的課稅標準。 當您的網路拍賣年營業額高達新台幣72萬元以上或月平均達6萬元以上時,就有可能會成為稽徵機關查緝的對象。除非您能提出明顯的證據證明您的拍賣實為偶一為之之交易行為,非以營業為目的,否則有可能被稽徵機關視為「經常性交易」對象。